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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准确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
| 2008-05-13 08:46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打击犯罪不留“死角”
一、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予以追诉的行为包括:造成股东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作为投资者判断证券交易价格走势重要依据的资产、利润等重要信息。
二、补充规定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专门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根据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要存在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受到追诉。
三、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补充规定把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需要追诉的情形。
四、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同时增加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应予追诉的情形。
五、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补充规定对连续交易操纵、连续申报撤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新情况也做了相应追诉的规定。
○新闻分析
证监会:追究“大小非”违规减持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对于“大小非”股东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这位负责人说,具体将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决定处罚力度。不能说“大小非”违规减持存在法律空白,涉及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将会严格依法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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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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